上海奮億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租賃了胡先生房屋而沒有及時支付房租,被告上法庭。4月8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除判決《租賃房屋協(xié)議書》無效,奮億公司返還房屋外,判令奮億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費34708.33元,胡先生返還扣除水電費用后的押金和補償奮億公司搬遷費3000元。案件受理費由奮億公司負擔。
2004年1月,胡先生向浦江鎮(zhèn)建中村租賃了4畝左右集體使用權土地,并建造了580平方米的廠房及辦公用房。2007年3月15日,胡先生與奮億公司簽訂《租賃房屋協(xié)議書》,約定胡先生將位于閔行區(qū)浦江鎮(zhèn)建中一組立建路浦匯一中對面第三號廠房總面積580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奮億公司作為經(jīng)營紙板之用。租期為三年,年租金6.1萬元,一年將過,奮億公司僅支付了1萬元租金及5000元押金。為此,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間的租賃協(xié)議終止履行,奮億公司支付租金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奮億公司辯稱,2007年3月15日搬進后至6、7月才開始生產(chǎn),當時正值雨季,也是生產(chǎn)旺季,但房屋的倉庫中產(chǎn)生了大量積水,經(jīng)與胡先生多次交涉未果,只能自己解決。2007年10月,又通知房屋要拆遷,不要再交房租了。綜上,是胡先生違約在先,故不同意訴請,且要求按照動拆遷政策享受拆遷補償。經(jīng)查,2008年2月起,承租房屋出現(xiàn)斷電。胡先生在其租賃的土地上所建房屋屬違章建筑。
訴訟中,胡先生對奮億公司提出的房屋進水情況無異議,但表示進水是由于生產(chǎn)的紙板把下水道堵塞所致。出現(xiàn)斷電是由于大雪破壞了電線所致。
法院認為,奮億公司使用租賃房屋應支付相應的房屋使用費。考慮到房屋進水和房屋斷電的情況,使用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同時,胡先生應在扣除奮億公司拖欠的水電費等費用后將5000元押金返還。另外,胡先生將違章建筑出租,其對無效合同產(chǎn)生的后果應負主要責任,但奮億公司未對房屋權證進行審核或明知承租房屋系違章建筑而使用該房屋,其對無效合同產(chǎn)生的后果應負次要責任。故胡先生應對無效合同給奮億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對奮億公司提出的搬遷損失酌情認定獲補償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