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保證開發公司在某項工程中參與投標并保證其中標,而收取開發公司200萬元前期工作費用,但此事未能成功,開發公司要求物流公司退還200萬元并要求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40萬元。該協議是否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4月17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否認了該協議的合法性。
2006年3月2日,開發公司與物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項目為某辦公大樓裝飾裝修項目工程,面積為六萬平方米;合作方式為:物流公司負責作好發包方的前期工作,幫助開發公司參與該工程項目的正式投標,并保證中標;雙方責任為:物流公司全力以赴作好發包方的工作,使開發公司所承接的項目不墊資;開發公司負責提供貳佰萬元給物流公司,作為承接該工程的前期工作費用,提供有一級裝修資質的企業的有效證件,并在承接工程后保質、保量的按時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在前兩次收到工程款后,按工程總標金額的7%付清;違約責任約定:物流公司所提供的合作項目不實,開發公司有權以詐騙訴訟物流公司,并要求立即退還本金及每日按3‰支付違約金;物流公司未能做到讓開發公司如愿中標獲得該項目,在落標后的三日內,退還開發公司所支付貳佰萬元,如物流公司延期退款,則每日按3%支付違約金;物流公司利用開發公司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開發公司有權追回所付給物流公司的資金,并要求賠償。合同簽訂后,開發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200萬元。物流公司收款后一直未向開發公司披露進行了哪些工作,也未返還200萬元,合同約定的工程也未進行招投標。
開發公司認為,物流公司在協議簽訂并收取款項后將近兩年的時間內,既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有關工程合法有效存在并取得中標的結果,也未退還收取的款項。物流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返還并承擔違約責任。起訴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返還2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0萬元。
物流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我公司同意返還本金,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物流公司與開發公司的合作協議,約定物流公司幫助開發公司在有關工程中參與投標并保證中標而收取費用,明顯違反招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該協議無效。物流公司基于該協議取得的款項應予返還。因物流公司與開發公司對協議無效均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開發公司要求利息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物流公司返還開發公司二百萬元,駁回開發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我國《招標投標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其目的之一就是保證投標人平等地參與競爭,避免暗箱操作,維護市場的秩序。本案中,物流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協議,從形式上符合合同的要求,但從約定的內容看,明顯違反了違反了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遵循原則,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在此,也提醒有關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法律的規定,避免產生類似糾紛,損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