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小糊涂仙”、“小福仙”等酒產品的廣州珠江云峰酒業有限公司因申請“云峰酒業”商標未獲批準,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云峰酒業”商標通過長期大量使用而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具備了商標顯著性為由,判決撤銷了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云峰酒業YUNFE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2003年12月8日,云峰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云峰酒業YUNFENG及圖”商標。2005年3月24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理由是原告申請注冊的商標與茅臺珍品酒廠的注冊商標“云峰宴”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云峰公司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含義上均有不同,并不構成近似,且“云峰酒業”商標已在實際使用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備顯著性和識別性。被告經評審,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駁回復審決定。云峰公司仍不服,于2007年11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云峰公司的代理商分布在國內25個省,云峰公司在“小糊涂仙”等酒包裝上使用“云峰酒業”文字和申請商標。從2000年開始,云峰公司在包括《廣州日報》等眾多報紙上刊登廣告,宣傳其“小糊涂仙”、“小福仙”等系列酒的廣告圖片上有酒的包裝盒照片和申請注冊的“云峰酒業YUNFENG及圖”商標。同時,通過云峰公司的使用和宣傳,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其“小糊涂仙”、“小酒仙”系列酒獲得了眾多榮譽證書。
云峰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云峰酒業YUNFENG及圖”以及“云峰宴”商標雖然在酒類商品市場上長期共存,但從未發生過消費者對兩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以及因商標近似產生侵權的情況。同時,云峰公司還列舉了“華夏”與“華夏宴”、“孔府”與“孔府宴”等幾十個與本案類似情況而被商標局準予注冊的商標。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云峰宴”商標是單一的文字商標,“云峰酒業YUNFENG及圖”商標是圖文組合商標,其圖形和文字的比例相當,兩商標在文字含義、字體以及整體外觀上均有區別。
另外,法院認為,根據云峰公司提供的有效證據,能夠確定其從1997年開始對“云峰酒業”這一企業字號進行了大量使用,在相關公眾中達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同時,云峰公司自1998年開始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云峰酒業”文字、在產品的宣傳廣告上使用了申請商標、銷售代理證上標注有申請商標。通過原告的長期使用,申請商標的內容在相關公眾中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費者能夠識別標有“云峰酒業”圖文商標的酒產品來源于云峰公司。
據此,一中院認為,商評委認定“申請人對申請商標的大量使用不能排除消費者對兩商標產生混淆的可能性”的結論缺乏事實證據,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