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樂公司)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龍樂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音著協的維權發函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龍樂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龍樂公司是一家電信增值業務內容提供商,該公司將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風》、《美人吟》兩首歌曲提供給三稷、飛迅兩公司,共同經營電話彩鈴業務。后音著協分別向三稷公司、飛迅公司發函,稱該協會擁有上述兩首歌曲的著作權,兩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構成侵權。三稷公司、飛迅公司收函后,暫停與龍樂公司的合作。龍樂公司認為,音著協的行為影響了該公司正常經營秩序,損害了該公司商業信用,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起訴要求音著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音著協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函行為屬于代表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并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龍樂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判決后,龍樂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龍樂公司與音著協雖具有同業競爭關系,但音著協的涉案發函行為不屬經營行為,相關函件并未明確指向龍樂公司,無損害龍樂公司商譽的詞語,沒有排擠該公司、貶低該公司商業信譽的內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雖然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與音著協所簽訂的合同中未就涉案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管理進行明確約定,但音著協依據該合同對涉案歌曲的網絡使用進行了管理,涉案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風》的詞、曲作者亦收取了音著協收轉的相關費用,故上訴人龍樂公司關于音著協無權對涉案歌曲的網絡傳播權進行管理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訴判決。
該案涉及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焦點主要在音著協與龍樂公司是否具有同業競爭關系,音著協涉案維權發函行為是否屬于經營行為,音著協是否有權管理涉案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諸多問題,案件的審理引起了相關行業和媒體的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