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房屋遷讓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陸某與曹某簽訂一份租賃協議,將其一套住房出租給曹某,租賃期限為一年。2007年5月,曹某謊稱其租賃的上述房屋是其所有,同馮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騙得馮某購房款12.9萬余元。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被責令退給馮某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2.9萬余元。嗣后,陸某多次要求已入住的馮某遷出,但馮某以購房款尚未追回為由,繼續占有房屋不肯遷讓。
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雖與曹某簽訂了購房協議并支付了購房款,而且受讓房屋時也是善意的,但由于轉讓的房屋并未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故馮某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陸某。陸某的房屋被馮某占有,其有權請求馮某返還并遷出房屋。最后經法院調解,馮某自動遷出了陸某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