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開發商出售地下車位,而一業主認為地下車庫應為業主共有,因此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提供使用車位。日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一審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2007年年底,業主趙某發現小區公示牌上張貼了一張告示,通知小區地下車庫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隨即,趙某與小區開發商聯系租用地下車庫、車位等事宜。卻得到消息地下車位只賣不租,還要按月交納管理費。趙某認為,地下車庫是小區公用設施的一部分,應當為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地下車位只賣不租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由此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為自己提供車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物權法,地下車庫的歸屬應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本案中,被告開發商通過出售的方式約定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歸屬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原告趙某明確表示不購買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位,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