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某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原告鄭某狀告被告某市國土資源局、第三人某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地礦行政許可一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這個礦區是一個開采了幾十年的水泥用灰巖礦,為延續開采,采礦權申請人江某來公司向被告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被告經審批登記,頒發了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14日至2007年11月30日。2007年6月28日,江某來公司和本案第三人共同提出變更采礦權人申請,被告經審批后辦理了變更登記,并于2007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頒發了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07年11月30日。鄭某是宜興市楊巷鎮城典村山北自然村村民,2006年6月與宜興市楊巷鎮建設管理服務所簽訂了山北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約定了補償款結算、支付等事宜,并約定鄭某必須在2006年9月20日前騰清房屋交付給服務所拆除。后鄭某未搬遷,并于今年1月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被告對第三人作出的采礦許可證,并責令被告對第三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采礦許可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告于2007年6月向江某來公司頒發采礦許可證及之后辦理采礦權人變更登記中的許可事項,不直接關系原告的重大利益。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