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原告之夫死亡賠償金的同時,承擔原告遺腹子撫養費至年滿18周歲,依法從完全意義上保護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2007年9月29日上午8時許,劉某受雇為江西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更換彩鋼瓦工程,在更換彩鋼瓦作業時,不幸從高約7米的房頂上摔地當即死亡。劉某死亡后,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已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死者死亡費及死者7歲的長女撫養費等共計20.8萬元。但是,死者劉某之妻此時腹中已懷有身孕,在死者死亡后第8天即2007年10月7日出生了一個女嬰。為此,死者之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依法承擔死者小女兒的撫養費。
上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死者小女兒出生期雖晚于生父死亡期,依照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其死者的遺腹子出生后,應當確保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受侵害,保障死者的遺腹子出生后順利成長。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