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價值的含義
1.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
2.具體而言,法的價值這一范疇包含如下意義:
?。?)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是由人對作為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系得意存在的。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
?。?)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于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
1.對于法律問題的判斷也可以分為
?。?)價值判斷
(2)事實判斷
2.所謂價值判斷,即關于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么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3.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換句話說,與價值判斷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實判斷主要解決客觀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這一問題,它并不主張或者說根本抵制從“應然”的角度追問法律應當怎樣大問題。 在法學思潮上,代表事實判斷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類:
?。?)規范分析方法,強調研究法律規范本身存在的機制、蘊涵的意義、解決的問題等,這可以凱爾森的純粹分析法學作為代表;
?。?)社會實證方法,認為對法律問題的研究應當將之置于社會存在的具體環境中,用社會需求、社會效果等標準來判斷法律的正當性。法社會學所采用的正是這種方法;
?。?)歷史實證方法,即認為只有歷史上法律資料的挖掘,才能證成法律沿革的脈絡。歷史法學派正是通過這種方法來研究現行法律的制定問題。
4.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判斷的取向不同。
A. 法律的價值判斷由于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優先還是效率優先的問題,不同的主體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或者處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B. 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么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例如,“法律的強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屬性”這一事實判斷,就可以為法律生活中的具體事實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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