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
?。?)村委會設立、撤銷與范圍調整的程序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委會的組成與罷免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年滿18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的組成人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成員。
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3)村委會的下屬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村委會還可以分設村名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村民代表會議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2.居民委員會
(1)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居委會的成員可以是本居住地區范圍內全體年滿18周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每戶派出代表選舉產生,還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3)居民會議由居住地范圍內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討論制定居民公約,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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