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憲審查的依據。
憲法是最高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憲法序言莊嚴地宣告了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憲法》第53條將遵守憲法規定為每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
2、違憲審查的機關。
《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這是沿用了1954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的做法。同時,《憲法》第67條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一規定為保證違憲審查工作的經常開展提供了依據。
3、違憲審查機制。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并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
4、違憲審查程序。
(1)提出違憲審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提出違憲審查的主體,可以向違憲審查機關就違憲問題提出進行審查的意見。
(2)對違憲問題進行審查。違憲問題的審查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憲法所賦予的權限進行審議,可以要求有關的機關作出說明。
(3)對違憲問題作出處理。違憲審查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存在著違憲問題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改正或要求有關機關對違憲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當有關機關不改正或不修改時,可以行使憲法規定的監督權,如罷免職務、撤銷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