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性原則
1.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2.例外規定:
(1)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而不列入選民名單;
(3)因犯違反國家安全罪或其它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二)平等性原則
1.又稱一人一票原則,我國選舉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則主要表現在:
(1)除法律規定當選人應具有的條件外,選民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一次選舉中選民平等地擁有相同的投票權;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人數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機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對在選舉中處于弱者地位的選民進行特殊的保護性規定,也是選舉權平等性的表現。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1.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是直接選舉。
2.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下一級國家機關代表,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選舉上級國家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是間接選舉。
3.在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而其余級別的人大代表的選舉都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四)秘密投票原則(《選舉法》第36條)
1.在我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2.對于少數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人,選舉法規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