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行政區人大代表的選舉
1.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名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
2.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主持,會議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
3.選舉由主席團主持,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提出,聯名提名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候選人應多于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4.香港應選十一屆人大代表36名,澳門12名。
5.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宣布,報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確認后,公布代表名額。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1.臺灣省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選出。
2.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