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例)
1.第2條,把握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范圍。(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處理外交事務。)
2.第8條,把握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保留的條件。
3.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職權(13、14、15、18、19)特別注意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任命的人員只包括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而在澳門還包括檢察長。
4.特區立法及對其監督(第17條)
(1)立法會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無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2)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法律的處理方式是“發回”,而非“撤銷”。“發回”的效果是“立即失效”,但“失效”,除特別行政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不溯及既往。
(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法律審查的標準只限于: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
5.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第18條)
(1)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立法會法律和全國性法律。
(2)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特殊情況下的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3)注意把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范圍以及增減這些法的程序性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見后,可對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4)注意把握在何種情形下,由哪一個機關決定將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戰爭狀態;緊急狀態;國務院)
6.第19條,注意把握特區法院如何取得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之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7.第20條,注意特區可以從中央哪些機關獲得權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
8.第43條、44條注意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負責的對象(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任職條件。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 |
年滿40周歲 | 年滿40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無此限制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9.第61條,注意政府主要官員的任職條件,政府對立法會負責
香港主要官員 | 澳門主要官員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 |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無此限制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10.特區立法會
(1)立法會由特區永久性居民組成(第67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均由選舉產生(第68條),但澳門特區的立法會議員部分由行政長官委任(澳第50條第7項)。
香港特區立法會 | 澳門立法會 | |
議員資格 |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非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擔任議員的比例不超過全體議員的20% | 永久性居民 |
產生方式 | 選舉產生 | 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
議員的司法豁免 | 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 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再此 |
(2)注意立法會主席的任職條件(香港第71條;澳門第72條)。
香港 | 澳門 |
年滿40周歲 | 無特殊年齡要求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無此限制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 |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 |
(3)立法會行使立法權、財政權(通過財政預算案由行政長官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監督權(特別注意彈劾行政長官:香港1/4,澳門1/3議員聯合動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澳門是院長)組織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2/3議員通過,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11.司法機關
A.香港
(1)香港的法官由當地法官、法律界及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
(2)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中擔任。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長官任命時必須征得立法會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
(3)法官的免職條件(無力履行職務;行為不檢)(一般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法官組成審議庭建議)(首席法官免職審議庭由行政長官任命,不少于5名當地法官)。
B.澳門
(1)澳門設行政法院,主管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案件,不服行政法院裁決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2)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及其他方面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根據專業資格任命,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終審法院的院長只能由永中擔任;終審法院的院長及法官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法官的免職條件(無力履行職務;行為與職務不相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于3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的審議委員會由立法會議員組成。)
12.基本法制解釋(第158條)
(1)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內地,其解釋程序適用《立法法》第二章第四節。
(2)特區法院對基本法也有解釋權。
(3)注意把握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問題(提請解釋的條件、提請解釋的對象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效力)。
13.基本法的修改(第159條),注意把握基本法修改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2/3+行政長官同意)。
14.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