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選舉的代表的辭職、補選
1.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
2.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4.補選由原選區選民進行。
(二)間接選舉的代表的辭職、補選
1.間接選舉的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2.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