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制度
1.人民法院的性質:審判機關
2.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與職權
(1)最高人民法院(略)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略)
?。?)專門人民法院
?、佘娛路ㄔ喊ㄖ袊嗣窠夥跑娷娛路ㄔ海ㄜ妰茸罡呒墸⒋筌妳^及軍兵種軍事法院(相當于中級層次)、軍級軍事法院(基層級)三級,軍事法院負責審判軍事人員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海事法院只設一級,設立在廣州、上海、武漢、天津、大連、青島、寧波、廈門、??诤捅焙5雀劭诔鞘?,其建制相當于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民事主體之間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鐵路運輸法院分為兩級:一是在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二是在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判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
④森林法院分為兩級:基層森林法院設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中級法院設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
3.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制度(略)
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與制度
1.性質:法律監督機關
2.組織體系
(1)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