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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指導:法理分類真題

來源:233網校 2006年2月23日

21.(2004-1-51)下列關于法治與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適當的?(    )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這意味著法律取代了其他社會調整手段
B.法治與法制的根本區別在于社會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同
C.實現了法制,就不會出現犧牲個案實體正義的情況
D.法治的核心是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
【答案】ABC
【考點】法治與法制含義的區別
【詳解】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取代了其他社會調整手段,而是意味著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法治的核心在于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法治與法制的根本區別不在于社會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同,而在于法治蘊涵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而法制包含的是法律和制度,其涵義是中性的。
犧牲個案實體正義是由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導致的,無論法律制度如何完善,這種局限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會不會出現犧牲個案實體正義與法制的實現與否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22.(2004-1-52)下列有關執法與守法區別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
A.執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機關的執法具有主動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動性
C.執法是執法主體將法律實施于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的活動,守法是一切機關、團體或個人實施法律的活動
D.執法須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須遵循程序性要求
【答案】ABD
【考點】執法與守法含義的區別
【詳解】執法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不包括其他的法人。選項A不正確。
行政機關的執法具有主動性,公民在發生違反法律的行為或后果時,應積極主動地承擔法律后果。主動承擔法律責任是守法的保障性要求。守法還包括根據授權性規范,積極主動地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實施法律。故守法不只是有被動性,也是有主動性。選項B也不正確。執法須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也必須遵循程序性要求,選項D不正確。

23.(2004-1-53)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
A.司機白某在駕車途中因突發心臟病,把車停在了標有“此處禁止停車,違者罰款100元”處,但白某最終沒有受到處罰。此為運用辯證推理的結果
B.在法的適用中,需要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一規定進行限制解釋
C.林某因他殺死亡,其與妻子的婚姻法律關系因此而終結。引起該婚姻關系終結的死亡事件屬于法律事件
D.已加入甲國國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國印制人民幣假鈔20萬元,其行為是否適用中國法律,屬于法的空間效力問題
【答案】ABC
【考點】辯證推理、限制解釋、法律事件和空間效力的含義
【詳解】辯證推理是指側重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價或者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間進行選擇的推理,包括:類比推理、法律解釋、論辯、勸說、推定等。選項A中,對“此處禁止停車,違者罰款100元”應該作出這樣的解釋:“此處禁止停車,違者罰款100元,行為人主觀沒有過錯的不予處罰。”此處在適用法律時運用了法律解釋的方法,屬于辯證推理。
限制解釋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作出比字面涵義為窄的解釋。B選項中,前一個“子女”是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后一個“子女”則是指成年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在適用法律是,必須對此作出限制性解釋。
事件是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人的死亡引起的婚姻法律關系消滅屬于法律事件。
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生效的地域范圍。選項D判斷沈某的行為是否適用中國法律,不屬于法的空間效力問題,而是準據法的問題。

24. (2005-1-51 )下列有關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確?
  A.不成文法大多為習慣法
  B.判例法盡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視為成文法
  C.不成文法從來就不構成國家的正式法源
  D.中國是實行成文法的國家,沒有不成文法
  【答案】CD
  【考點】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劃分
  【詳解】成文法是指由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現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為習慣法。在判例法國家,往往編纂有判例集,是文字表述,但它是法院的判決,并非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不能把它視為成文法。在法產生和發展的早期,法的淵源大多表現為習慣法,而且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判例法至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我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但是也存在習慣法,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的習慣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相抵觸的,經國家認可部分就成為法的正式淵源。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C、D。

25. (2005-1-52 )下列有關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條文等問題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責任的設定都必定是正義的實現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擔法律責任即意味著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個法律條文都有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案】BD
  【考點】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條文的含義及其相互關系
  【詳解】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設定甚至合法、公正、合理歸結都只是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的要素之一,它包括肯定式的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兩種,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和獎勵,并不是懲罰,。只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才引起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是違法者被動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違法者主動承擔法律責任時就不接受法律制裁。法律條文有可能只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可以不規定法律后果,那么該條文就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由此可知,答案為B、D。

26. (2005-1-53 )下列有關法律作用、法律觀念等問題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這說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惡法亦法”觀點強調法律的權威來自于法律自身,與法律之外的因素無關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萬能的
  D.“有治人,無治法”,反映了中國古代“以法治國”的法治觀
  【答案】ABC
  【考點】法律作用、法律價值、法律觀念
  【詳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這是馬克思所說的,指出法律最本質的價值是自由,法律必須體現自由、保障自由,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人民自由的,而不能用來限制、踐踏自由。“惡法亦法”觀點強調法律只要是由有權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成為法的淵源,具有法的效力,人們就應當遵守,而不需要考慮它是否與法律之外的道德等相背離。“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必須與其他社會條件相互配合,才能使整個社會的治理進入良性狀態。“有治人,無治法”,這是荀子的名言,意思是治理好國家的關鍵是人而不是法,必須有好的統治者才能治理好國家,這是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而并非“以法治國”的法治觀。由此可知,答案為A、B、C。

27. (2005-1-54 )下列有關法源的說法哪些不正確?
  A.大陸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
  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沒有成文憲法
  C.不同國家的法源之間不能進行移植
  D.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一般先適用正式法源,然后適用非正式法源
  【答案】BC    
  【考點】法的淵源、法的移植
  【詳解】大陸法系國家有著濃厚的成文法傳統,以制定法為主要淵源。英美法系國家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但是它們也有成文法,包括成文憲法,美國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代表,具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在當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的范圍十分廣泛,其他國家法律制度中的優秀的、適合本國國情和需要的法律都可以移植。法的正式淵源主要為制定法,比如憲法、法律、法規,而非正式淵源指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比如正義標準、道德理念、公共政策和習慣等,在法律適用時,非正式淵源只能作為正式淵源的補充。由此可知,答案是B、C。

28. (2005-1-55 )下列有關法對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各國法律對作為人權主體的人和作為公民權主體的人在效力規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對人的效力上采取“保護主義”原則,主要是為了保障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人權
  C.中國法律中有關于“保護主義”原則的規定
  D.法律對在不同空間活動的人所規定的效力有一定差異
  【答案】CD
  【考點】法對人的效力
  【詳解】法對人的效力是指一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主體范圍,即對哪些主體有效。人權的主體是人的個體(自然人)和群體(團體、集體等),而公民權的主體是擁有一國國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異的,那么一國憲法中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對他們的適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國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權利,作為人權主體的外國人就不能享有。“保護主義”原則是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它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障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人權。為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我國《刑法》第8條就規定了“保護主義”的原則,而且該條適用于我國領域外的外國人犯罪,與適用于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犯罪的第6條有一定的差異。由此可知,答案為C、D。

29. (2005-1-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這條規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確?
  A.這一條的內容是法律規則
  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優先適用這一條文
  C.這一條的內容所反映的是正義的價值
  D.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可以采取“個案平衡原則”適用這一條文
  【答案】ABC
  【考點】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價值
  【詳解】該條規定的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而不是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規則比較明確,應當優先適用的是法律規則,只有在法律規則出現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時,才能適用法律原則處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維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體現的是秩序價值而非正義價值。“個案平衡原則”是平衡價值沖突的規則之一,指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該原則來適用這一條文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由此可知,答案為A、B、C。

 


(三)不定項

1.(1999-1-80)學生甲和學生乙就法,法律規范的概念展開討論。學生甲的論點是:1、法與法律規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為法的構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2、所有的法和法律規范都是通過法律條文來表述的;3、表述法和法律規范內容的文件被稱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學生乙的論點是:1、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2、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示為法律條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是通過法律條文來表達的;3、同一個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個法律條文來表述,也可以通過若干個法律條文來表達。對上述論點進行分析,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
A.學生甲的論點1和論點2
B.學生甲的論點3和學生乙的論點3
C.學生乙的論點1
D.學生乙的論點2
【答案】CD
【考點】法律規范的概念
【詳解】法的要素為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和法的概念,而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就是其邏輯結構,分“二要素”和“三要素”兩種學說。二者不僅不相等同,而且法律規范本身就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故甲的論點①錯誤,乙的論點①正確。法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只有成文法才使用法律規范來調整社會關系,法律規范條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就是法律條文。而不成文法則表現為習慣、判斷和法理,不表現為法律條文。故甲的論點②錯誤。據此學生乙的論點①②③都是正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法律條文的集合,雖然表述法律規范內容的文件可稱為規范性法律文件,但表述法的文件還有判例這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法理學著作等。所以學生甲的論點③是以偏概全,不全面,是錯誤的。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D項。

2.(2002-1-81)下列有關法的階級本質的表述中,哪些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學說?(    )
A.一國的法在整體上是取得勝利并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體現
B.歷史上所有的法律僅僅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質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
D.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統治階級內部各黨派、集團及每個成員意志的相加
【答案】AC
【考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階級本質學說
【詳解】本題考查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階級本質學說。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的階級本質學說認為:法的關系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都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或取得勝利并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統治階級利用掌握國家政權這一政治優勢,有必要、也有可能將本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然后體現為國家的法律。所以選項A’和選項c的表述是正確的。
馬克思主義法學強調,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要經歷一個復雜的過程。它取決于統治階級同被統治階級的階級斗爭狀況,也取決子統治階級內部各階層、集團或個人的矛盾和斗爭。在一定情況下,法韻內容規定不僅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且同時又反映被統治階級以及統治階級的同盟階級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所以選項B是錯誤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強調,法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整體性。這主要是指: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統治階級內部的各黨派、集團以及每一個成員的個別意志,也不是這些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這種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階級作為一個整體在政治、經濟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所以選項_D的表述是錯誤的。

3.(2002-1-82)法的實現的評價標準具有復雜性。下列社會事態中,哪些可以作為法的實現的評價標準?(    )
A.刑事案件的發案率
B.普通公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D.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答案】ABCD
【考點】法的實現的評價標準
【詳解】本題考查法的實現的評價標準。根據指定教材,法的實現的評價標準主要有八個方面的情況:(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對有關這一標準的統計數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輕易作出結論。(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可比性研究。(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選項A就是上述(2)表述的內容;選項B就是上述.(4)表述的內容;選項C就是上述(6)表述的內容;選現D就是上述(8)表述的內容。

4.(2002-1-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繹推理的方法、歸納推理的方法和辯證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種情況下需要采用辯證推理的方法?(    )
A.法律規定本身的意義模糊
B.出現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階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抵觸
D.某些法律規定明顯落后于社會發展
【答案】ABCD
【考點】法律推理
【詳解】本題考查法律推理的方法中辯證推理的方法。辯證推理,即側重于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價或者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間進行選擇的推理。包括四種情況:第一,法律規定本身的意義模糊。第二,出現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對有關主題沒有直接的明文規定。第三,同一位階的法律規定之間有抵觸。第四,某些法律規定明顯嚴重落后于社會發展情勢,嚴重不公正。即出現通常所說的“合法”與“合理”的矛盾。由此可知ABCD選項都是正確的。

5.(2002-1-81)法律權利的內容是下列哪些權利要素的統?(    )
A.自由權      B.生存權
C.請求權      D.勝訴權
【答案】ACD
【考點】法律權利的構成要素
【詳解】本題考查法律權利的構成要素。法律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一個完整的法律權利的結構,其實際上是三種權利要素一自由權、請求權和訴權(勝訴權)的統一。所以本題ACD選項的表述是正確的。

6.(2003-1-81)下列何種表述不屬于法的規則?(    )
A.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動應當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C.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D.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考點】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區別
【詳解】本題考查法的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區別。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區別是:
第一,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目的是削弱和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僅僅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使用范圍比法律規則更廣。
第三,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那么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境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判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于個案。被認為強度較強的原則對個案的裁決具有指導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則的適用更有分量,但其他原則并不因此而無效。
據此可知,“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活動應當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都是法律原則。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才是法律規則。

7.(2003-1-82)下列何種表述屬于法律意識的范疇?(    )
A.郭某感覺到中國法官的腐敗行為越來越少了
B.賈某因卡式爐爆炸而毀容,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支付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C.梅某認為偷幾本書不構成盜竊罪
D.進城務工的農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單位報酬,自認倒霉
【答案】ACD
【考點】法律意識的概念
【詳解】本題考查法律意識的概念。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知識、觀念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意識本身在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法律意識的初級形式。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以理論化、第十六頁理性化和體系化為特征,是人們對法律現象進行理性認識盼產物,也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自覺的。反映形式。選項Ac、D都是法律意識的初級形式-法律心理。而選項B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并非法律意識。

8.(2003-1-83)下列何種表述符合權利與義務的一般關系?(    )
A.法律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B.權利和義務具有一定的界限區別
C.在任何歷史時期,權利總是第一性的,義務總是第二性的
D.權利是義務,義務也是權利
【答案】AB
【考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關系。
【詳解】本題考查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關系。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是:
第一,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聰系、不可分割的。權利和義務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前提。
第二,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統一的過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韻建立,實現了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使兩者之間的關系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第三,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兩者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不同,因而權利和義務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說來,在等級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而在民主社會法律制度更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權力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的設定是為了保障權利更好地實現。

9.法律解釋、法律推理與法律職業、法律思維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學院同學甲與乙對此有過討論。甲認為:①法律職業的獨特性與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維是分不開的;②法律思維是一種僅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維;③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體體現在法律思維中。乙則認為:①法律思維是一種僅僅進行形式邏輯推理的思維;②通過進行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能夠培養和深化法律思維,有助于保持法律職業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種選項的觀點是正確的?
A.甲的觀點①和②
B.甲的觀點①和乙的觀點②
C.甲的觀點③和乙的觀點①
D.甲的觀點②和乙的觀點②
【答案】B
【考點】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職業、法律思維之間的關系
【詳解】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職業、法律思維之間的關系。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所要完成的任務和針對的對象不同,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含義進行說明,而法律推理則是在法律論辯中通過運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針對的是法律規定,通過研究法律文本闡明法律含義,后者則不僅針對法律規定,還包括案件事實。通過演繹,歸納、辯證推理的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二者又具有密切的聯系。首先,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都與具體的法律問題有關。其次,兩者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解釋時,離不開法律推理方法的運用,而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常常需要對法律規范進行解釋然后將其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事實中去。
法律解釋、法律推理與法律職業、法律思維之間也有密切關系。一項職業的獨立性與其特有的知識結構和思維方式有關。法律職業的獨特性與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維是分不開的。法律思維是抽象的,具體體現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中。通過進行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培養和深化法律思維,有助于保持法律職業的自律和自治。促進法律職業者更好地開展法律活動,在社會分工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0.(2004-1-81)在討論“法的起源、法的歷史發展”這部分內容時,法學院同學甲、乙、丙各抒已見。甲認為:1.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現和階級的形成;2.在古羅馬學者西塞羅看來,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認為:1.法的移植對象只能是本國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繼承對象則主要是本國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認為:1.與原始社會規范的適用相比較,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居民的血緣關系來確定的;2.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存在著繼承關系。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
A.甲的觀點l、乙的觀點1和丙的觀點2
B.甲的觀點2、乙的觀點2和丙的觀點1
C.甲的觀點1、乙的觀點1和丙的觀點l
D.甲的觀點2、乙的觀點2和丙的觀點2
【答案】AD
【考點】法產生的原因、法的繼承、法的移植
及法的適用范圍
【詳解】關于法的起源,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即出現了私有制和階級斗爭,才產生了法,因此,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現和階級的形成的觀點是正確的。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是“神創說”的代表人物,他認為法律是從自然產生的,自然法來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因此甲的第二種說法也正確。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因此法的繼承對象是本國或本民族的法律;法的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法的移植對象只能是本國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選項A、D正確。
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之一在于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法適用于國家主權所及的地域內的所有居民,原始社會規范只適用于同血緣的本氏族部落成員。因此丙的觀點l是錯誤的,其觀點2是正確的。

11.(2004-1-82)下列有關法與社會土會關系的表述何者為正確?(    )
A.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倫理的影響;而宗教對于西方社會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為確立“法律至上”觀念奠定了基礎
B.“法的社會化”是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現象,表明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
C.凡屬道德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必為法律調整;幾屬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則不一定為道德所調整
D.生命科學的發展、器官移植技術的成熟對法律具有積極影響
【答案】ABD
【考點】法與道德、宗教、經濟及科技的關系
【詳解】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社會性,即受到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倫理道德的影響,中國古代的禮法合一、明德重法等思想都對法律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而在西方,由于宗教的發達和宗教影響的廣泛性,其法律制度更多地受到宗教信仰的影響。選項A正確。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手段,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法的社會化正表明了法律對社會經濟的作用,選項B正確。法和道德是一對具有密切關系的概念,但是,二者的調整范圍具有差異性,一般來說,道德的調整范圍比法律的調整范圍更廣,法律調整的是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國家評價和保證的社會關系,而道德調整的領域幾乎囊括一切社會關系。因此,凡屬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比為道德所調整,而道德調整的社會關系則有可能超出法律的調整范圍。選項c顛倒了二者的關系,是錯誤的。科學技術對法律上層建筑的作用是全方位的,包括對法的內容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大量的新的立法領域的出現等,因此,選項D正確。

12.(2004-1-83)甲京劇團與乙劇院簽訂合同演出某傳統劇目一場,合同約定京劇團主要演員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劇中主要角色,劇院支付人民幣l萬元。演出當日,曾某在異地演出未能及時趕回,潘某生病在家,沒有參加當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觀眾退票,劇院實際損失15萬元。后劇院向法、院起訴京劇團,要求賠償損失。針對此案,下列意見中何者為正確?(    )
A.在這一事例中,法律關系主體僅為甲京劇團與乙劇院
B.京劇團與劇院的法律關系為保護性法律關系
C.京劇團與劇院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不是絕對的
D.在這一事例中,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針對的主體是不特定的
【答案】C
【考點】法律關系的主體、種類及內容
【詳解】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可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所謂保護性法律關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典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本題中所述行為只是違約行為,并非違法行為,選項B錯誤。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制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履行者,由于法律關系主體承擔著一定的義務,同時享有一定的權利,所以,其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否則就沒有權利義務的承擔者了,選項D錯誤。另外,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就本題來說,甲京劇團和乙劇院形成了合同關系,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但本題還有其他法律關系存在,如觀眾與劇院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演員與京劇團之間的法律關系等,所以選項A不全面。

13. (2005-1-91 )林某,9歲,系某小學三年級學生。一天放學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業務員趙某向其推銷一種名為“學習效率機”的低配置電腦,開價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積攢的“壓歲錢”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簽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曉此事,以“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為由要求趙某撤銷合同并退款。對此,下列何種理解是正確的?
  A.從法律角度看,林某表達的意思都是無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銷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種法律事實
  D.根據行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ACD
  【考點】民事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
  【詳解】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根據第58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簽訂合同的行為無效。同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我國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對其加以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該理由如果成立,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故屬于法律事實。重大誤解行為是基于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根據民通意見第7l條的規定,林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誤解,實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A、C、D。

14. (2005-1-92 )下列有關法律關系客體的何種表述是錯誤的?
  A.所有的法律關系客體均包含著某種利益
  B.無法律關系客體就無法律關系
  C.多向(多邊)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確定法律關系客體的標準時,不涉及法的價值評價
  【答案】D
  【考點】法律關系客體
  【詳解】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會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義務聯系的中介。所以所有的法律關系客體均包含著某種利益。如果沒有法律關系客體,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目標,即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不復存在,所以法律關系也就不復存在。在多向(多邊)法律關系中,如果把這一法律關系分解為若干個單向法律關系,則諸單向法律關系之間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價值判斷是指客體對主體有無價值、有什么價值的判斷。而法的價值包含利益,在確定法律關系客體的標準時,必然要考慮客體承載的利益問題,故涉及法的價值評價。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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