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003-1-4)在某法學理論研討會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論問題進行辯論。甲說:①在中國,法治理論最早是由梁啟超先生提出來的;②法治強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至高無上的權威;③法治意味著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乙則認為:①法家提出過“任法而治”、“以法治國”的思想;②法治與法制沒有區別;③“法治國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語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選項所列論點是適當的?( )
A.甲的論點②和乙的論點①
B.甲的論點①和乙的論點③
C.甲的論點②和乙的論點②
D.甲的論點③和乙的論點②
【答案】A
【考點】法治的基本理論
【詳解】本趣:考查法治的基本理論?!胺ㄖ巍币辉~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制與法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內涵是完全不同的。法制與法治的區別一般是:(1)法制是以法為核心的某國、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筑的整個系統,包括現行法以及與現行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踐。法治是運用法律這樣的實體工具,管理社會和治理國家的原則。(2)法制與國家并存,有國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國家、有法制卻不一定實行法治。也就是說,有國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從法制到法治的概念轉換,在我國經歷了
“法制”一詞,早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出現。法家提出過“任法而治”、“以法治國”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我國最早宣傳并明確提出法治概念的是粱啟超先生,但中國先奉時期的法家就已提出了古代的“法治”思想。法治國家或者法治國是一個德語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國是指中世紀歐洲的某種國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國。
19.(2004-1-2)下列關于法與道德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
A.自然法學派認為,實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與道德在本質上沒有必然的聯系
C.中國古代的儒家認為,治理國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現代的法學家大多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說法
【答案】B
【考點】法與道德的關系
【詳解】對于法在本質上是否包含道德內含的問題,西方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以自然法學派為代表,認為法與道德存在本質上的必然聯系,認為法在本質上是內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實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時候,才具有法的本質而成為法,“惡法非法”,因此說自然法學派認為實在法不是法律是不對的。另一種學說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否定法與道德存在本質上的必然聯系,認為不存在適用于一切時代、民族的永恒不變的正義或道德準則。而法學作為科學無力回答正義標準問題。因而是不是法與是不是正義的法是兩個必須分離的問題。法與正義(道德)在本質上是沒有必然聯系的。中國古代儒家倡導“德主刑輔”,不否認法律的懲治和輔助治國的功能,困此說儒家認為治國不能用法律也是不對的。近代法學家大多認為法律標準與道德標準應該相對分離,所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幾乎成為通說。
20.(2004-1-3)對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之間區別的理解,可以有多種角度。下列哪一表述準確地揭示了二者之間的區別?( )
A.法律匯編既可以由個人進行,也可以由社會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進行;法典編纂只能由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進行
B.法律匯編是為了形成新的統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編纂是將不同時代的法典匯編成冊
C.法律匯編可以按年代、發布機關及涉及社會關系內容的不同,適當地對匯編的法律進行改變;法典編纂不能改變原來法律規范的內容
D.法律匯編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法典編纂是一種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礎上的立法活動
【答案】D
【考點】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之間的區別
【詳解】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對已經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系統排列,匯編成冊。法律匯編不改變匯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因而不是國家立法活動。法律匯編既可以由個人進行,也可以由社會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進行。
法典編纂是指對散見于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屬于某一部門法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編纂成具有完整結構的、統一的法典的活動。法典編纂可以改變原來的規范內容,既可以刪除已經過時或不正確的內容,也可以增加新的內容,屬于國家的立法活動。其只能由國家的立法機關進行,而不能由執法機關等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