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29.甲乙兩國于1996年簽訂投資保護條約,該條約至今有效。2004年甲國政府依本國立法機構于2003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取消了乙國公民在甲國的某些投資優惠,而這些優惠恰恰是甲國按照前述條約應給予乙國公民的。針對甲國的上述作法,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國立法機構無權通過與上述條約不一致的立法
B.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將會引起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嚴格依據其國內法作出的,則甲國不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D.甲國如果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則甲國政府的上述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在國際法上尚無定論
答案:B
考點:國際法律責任
詳解: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責任的前提是國家的行為違反其國際義務,即有國家不當行為的存在。所謂國家不當行為,是指一國違反其國際義務而對另一國或國際社會所作的侵害行為。國家不當行為的構成要件要兩個:(1)可歸因于國家;(2)違背國際義務。
下列行為,通常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于國家的行為。(1)國家機關的行為;(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行為;(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4)它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5)上述可歸因于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6)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國家機關的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為,也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行使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行為。
本題中,甲國在其與乙國締結的條約有效的情況下,通過國內立法取消乙國公民在甲國根據條約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資優惠,屬于違反其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行為。該行為是甲國立法機關作出,可歸因于甲國。因此該行為屬于國家不當行為,甲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評論:國際法律責任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從1999年以來,每年都有試題考到這部分內容,是考生復習無法回避的熱點和重點。
30.甲國倡議并一直參與某多邊國際公約的制訂,甲國總統與其他各國代表一道簽署了該公約的最后文本。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只有在2/3以上簽字國經其國內程序予以批準并向公約保存國交存批準書后,該公約才生效。但甲國議會經過辯論,拒絕批準該公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國議會的做法違反國際法
B.甲國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準書,將會導致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簽署了該公約,所以該公約在國際法上已經對甲國產生了條約的拘束力
D.由于甲國拒絕批準該公約,即使該公約本身在國際法上生效,其對甲國也不產生條約的拘束力
答案:D
考點:條約的締結
詳解:首先根據條約締結自由的原則,各國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批準一項條約,并受該條約約束。因此甲國議會不批準條約的行為不違反國際法。因此A項顯然不對。
條約的締結必須有一定的程序。對于締約程序,國際法上沒有硬性規定。由于締約權和締約權的行使主要由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內部法律決定,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一般都參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內部法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條約的簽署,在一般情況下,僅具有認證條約約文的功能,除非條約本身規定簽署即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本題中的條約只有經過批準才能對相關國家產生拘束力。因此,簽署以后,如果國內有關機構沒有批準,由于此時該條約對其并沒有生效,因此國家不批準的行為并不違反國際法,也不會導致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的產生。實踐中,條約簽署以后,未獲得批準的情況很多。特別是一些西方國家,大多采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而言,由政府締結條約,而由國會批準條約;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多黨制,因此很有可能政府與議會分屬不同的政黨控制。因此條約由政府簽署以后,未獲得議會的批準的情況非常多。綜上,本題正確答案是D.
評論:本題是單選題,難度不大,運用常識即可應對。
31.甲國人蘭某和乙國人納某在甲國長期從事跨國人口和毒品販賣活動,事發后蘭某逃往乙國境內,納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蘭某以其曾經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提供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于引波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制度,下列 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由于蘭某曾從事反對甲國政府的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蘭某提供庇護
B.由于納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納某交給甲國
C.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即對納某進行審判并做出判決后,交由甲國予以執行
D.乙國可以對蘭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答案:D
考點:引渡、庇護
詳解:提供庇護是國家的權利,而不是國家的義務。因此,A項中,甲國人蘭某向乙國政府要求庇護,乙國政府可以庇護也可以不庇護。故A項錯誤。
B項,納某雖為乙國人,但他在甲國犯罪,甲國有權對他的犯罪行為行使屬地管轄權。乙國領事館在甲國提出管轄要求的情況下,應當把納某交給甲國審理,無權拒絕,因為一般國際法上不承認域外庇護,即通過一國駐他國領事館或者船舶等進行庇護。
關于C項,在現代國際法上,各國審判權一般只能由本國法院行使,外國駐本國領事館是無權在本國行使該權力的,因此C項錯誤。
D項正確,因為蘭某的行為屬于普遍管轄權的罪行,因此乙國對其犯罪行為有權管轄。由于甲乙兩國間無引渡條約,“無條約、無義務”,乙國沒有義務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
評論:引渡是國際公法部分年年必考內容,庇護最近兩年也都考到,這和我國注重海外中國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緊密相關。值得一提的是,本題B項可能對有的考生會產生干擾,因為使領館的確具有保護本國僑民的職能,但要注意,這種職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駐在國的司法主權。如果本國公民在駐在國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使領館應對其提供幫助和協助,但如果本國公民在駐在國有違法犯罪活動,當然要接受駐在國的管轄。
32.中國公民陸某2001年通過其在甲國的親戚代為申請甲國國籍,2002年獲甲國批準。2004年5月陸某在中國因違法行為被刑事拘留。此時,陸某提出他是甲國公民,要求我有關部門通知甲國駐華領事。經查,根據甲國法律陸某持有的甲國護照真實有效;陸某本人到案發時從未離開中國,也從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陸某仍是中國人
B.陸某是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C.陸某是中國法律承認的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D.陸某的國籍狀態不確定
答案:A
考點:國籍的取得與喪失
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10條規定,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
《國籍法》之所以在第9條和第10條分別規定,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情形和經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情形,是由于這兩條的適用對象不一樣。定居外國的中國國民,可以適用第9條和第10條而喪失中國國籍。而非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要喪失中國國籍,則只能采取第10條規定的申請方式。由 于本題中的陸某并未離開中國,也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因此其仍然擁有中國國籍。
由于中國國籍法并不承認雙重國籍,陸某又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因此其申請的甲國國籍在中國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中國法律不承認其為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評論:本題從我國法的具體規定的角度考察了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問題,它打破了國際公法基本不考法條的慣常做法,同時也告訴考生僅局限于復習思考教材已經不足以應對目前的司法考試了。這一點值得注意。
33.甲、乙兩國因歷史遺留的宗教和民族問題,積怨甚深。2004年甲國新任領導人試圖緩和兩國關系,請求丙國予以調停。甲乙丙三國之間沒有任何關于解決爭端方法方面的專門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丙國在這種情況下,有義務充當調停者
B.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乙國有義務參與調?;顒?BR> C.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對于調停的結果 , 一般不負有監督和擔保的義務
D.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甲國必須接受調停結果
答案:C
考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詳解: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者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并直接參加和主持談判,以協助爭端解決。調停國提出的方案本身沒有拘束力,對進行調停及其成敗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或后果。調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當事國或各方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對有關的行動加以拒絕,但不應將這種行為視為不友好。調停者可以是國家、組織或個人。
根據以上關于調停的基本原理,一國沒有義務對國際爭端進行調停,故A項錯。爭端當事國沒有參加的義務,故B項錯。調停結果沒有法律拘束力,爭端當事方不是必須接受,故D項錯。正確答案為C.
評論:本題考察角度雖比較細微,但難度實不算大,應屬考前沒復習到動用常識能解決的題目。
34.武器是戰爭的重要構成要素。在現代國際法上,下列武器類型中哪一種武器本身尚未被戰爭法規則明確地直接禁止?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氣化學類武器
D.射入人體后爆炸的達姆彈
答案:A
考點: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詳解:戰爭與武裝沖突法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對作戰的手段和方法規定了若干的限制。目的是在不能完全消滅戰爭與武裝沖突之前,盡量減輕其給人類帶來的殘酷性。
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國際法規則,也被稱作戰爭法中的“海牙體系規則”。它主要是以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約為基礎,并在以后不斷發展而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1.禁止具有過分殺傷力和濫殺濫傷作用的武器使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不分皂白的戰爭手段和方法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對平民、民用物體和戰斗員、軍事目標不加區別的作戰手段和作戰方法。
3.禁止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棄義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背信棄義的作戰方法或行為,是指“以背棄敵人的信任為目的而誘取敵人的信任,使敵人相信其有權享受或有義務給以適用于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核武器所具有的大規模殺傷性、長期的毒害及輻射作用以及難以對人員及目標區分打擊等特性,使得從理論上講,其無疑應該屬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 但目前的國際法還未對核武器的禁止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國際法院在1996年針對“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問題,所做出的咨詢意見中也認為,一般地,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是違反關于戰爭和武裝沖突國際法規則的,特別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和規則的;但是就國際法目前的狀況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實情況而言,對于在危及一國生死存亡時進行自衛的極端情況下,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做出確定的結論。
評論:本題考察知識點對絕大多數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而言,相信不會具有太大的意義。司法考試如果這樣漫無邊際的考察下去,相信絕大多數考生會放棄對一些知識點的復習,導致這樣的考題成為無人應戰的考題。司考“瘦身”勢在必行。
35.甲乙均為俄羅斯公民。甲定居中國,乙定居韓國,雙方在漢城訂立了一借貸合同,其中約定有關該合同的爭議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英國法律為合同準據法。后雙方因執行該合同發生爭議而訴至我國法院。關于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所應適用的法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
A.當事人雙方都是俄羅斯公民,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俄羅斯法律
B.當事人在漢城訂立合同,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韓國法律
C.當事人選擇英國法為合同準據法,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英國法律
D.當事人選擇由我國法院管轄,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法律
答案:C
考點:時效的法律適用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95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確定。根據《合同法》第126條,涉外合同關系的準據法除了法律有強制規定的以外,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本案中,雙方約定英國法律為合同準據法,因此有關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英國法律來確定。
評論:這是一道法條題。國際私法多背法條何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