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權利的內涵
1、 含義: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
2、教師的權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
(3)受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權。
教師的基本權利
1、教師的公民權 政治權利 宗教信仰權 平等權 人身權 文化教育權 經濟權 監督權
2、教師的職業權利
(1)教育教學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學術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評價權: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4)報酬待遇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
(5)參與管理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養。
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1、 各級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2、 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
3、 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教師享有補助津貼
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履行教育教學職務: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 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 主義,民主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 生開展有意義的社會活動;
(4)尊重學生: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智德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水平: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教師義務
定義:教師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 須履行的責任。
表現形式:(1)積極義務(2)禁止性義務(3)義務人侵犯他人權利和利益時, 接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義務的履行。
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義務
1、 遵紀守法義務
2、 教育教學義務
3、 思想教育義務
4、 尊重學生人格
5、 保護學生權益
6、提高水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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