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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考綱呈現/命題預測/知識架構)
第一節 教育法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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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政策
(一)教育法律法規的概念
1.教育法律
從廣義的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發布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從狹義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律就是國家立法機構根據憲法制定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本書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狹義上的教育法律,即:國家立法機構根據憲法制定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
2.教育法規
從廣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是指關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條例、規章等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并由其保證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從狹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概念是指:國家立法機構之外,由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發布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本書所采用的教育法規概念,是根據我國憲法所區分的,由國務院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和地方教育法規,同時把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納入教育法規范圍內。
(二)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個分支,是黨和國家為完成一定歷史時期的任務所確定的關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針和行動準則。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后,黨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黨和國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999)、《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
(三)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關系
1.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聯系
(1)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都決定于上層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依據,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決定教育法規的性質,教育法規的內容體現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實施教育法規的指導,教育法規是實現教育政策的保證。
2.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區別
(1)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體不同;(2)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執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規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調整和適用的范圍不同;(5)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
二、教育法律法規的體系結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是我國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據,是教育法規的最高層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違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它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或稱為“教育憲法”“教育母法”。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律為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單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教育領域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對教育的相關規定等。
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一,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它們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實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如《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教師資格條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其名稱通常有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如《上海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等。
6.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有的稱為教育行政規章,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是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這類文件主要是就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實施辦法、條例、大綱、標準等,以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整個教育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橫向結構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礎,是決定我國教育發展的根本法,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基礎教育法。它是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領域的教育法律的總稱。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即為基礎教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為調整對象,涵蓋大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職業教育法。它是以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法。它以各類在職人員和職后人員的教育為調整對象,包括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等。從內容上應是橫向結構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單獨立法正在進行論證。
(6)學位法。它主要就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位的等級、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7)教師法。它是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人員的地位、權利、義務、職稱、考評、進修、培養等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它是以教育經費的來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學設備等辦學物質條件保障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從教育發展的實際來看,需要制定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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