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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考綱呈現/命題預測/知識架構)
第三節 教育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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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存在違法行為是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具有遵守法定義務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緊密相連。
法律制裁是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體現在國家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制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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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二、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
(一)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簡稱行政責任。根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類: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由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有時也稱紀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別適用,也可合并適用。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一些規定,也為追究違反教育法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
(三)刑事法律責任
在具體到某一違反教育法的行為時,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種,可以同時追究兩種甚至三種法律責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同時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結,它要解決的是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有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及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表現為物質性的后果和非物質性的后果。物質性的后果具體、有形、能夠計量,如挪用學校建設經費,其數額可以計算。非物質性的后果抽象、無形、難以計量,如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上、心理上長期的傷害,則無法計量。
(二)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行為違法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個條件包括兩奪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只有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才是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違法必須是一種行為。如果內在的思想不表現為外在的行為,則并不構成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
(三)行為人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所謂故意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招生辦公室主任收受賄賂后,有意招收分數低的學生,不招收分數高的學生,致使分數高的學生落榜。
所謂過失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沒有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例如,教師教育方式不當,對學生進行人格侮辱,學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殺,該教師的行為即有過失的因素。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前者決定后者的發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因果關系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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