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投標過程中,還要防范哪些法律風險?
答:(一)特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建設單位沒有依法進行招投標,施工企業即使與其簽訂了施工合同,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嚴格審查招標人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有確定的資金來源。
(三)施工企業作為投標人應認真編制投標文件,完善文件內容。
(四)聯合投標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五)施工企業不得違反投標的禁止性規定,規范自身的投標行為。
(六)投標人需嚴格遵守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要求。
(七)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后,中標的施工企業不得擅自放棄中標,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聯合投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因此,作為聯合投標體的施工企業之間應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形式和范圍,該內部約定在約定方之間有效,將來一旦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可以據此追償。
問:投標的禁止性規定都有哪些?違反了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答: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并且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這些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投標人一旦違反,都將導致合同的無效。同時,投標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如《招標投標法》就明確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施工企業擅自放棄中標的,需承擔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至于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除賠償責任外,還包括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以及其他補救措施等責任方式)需要具體分析,最終可能需要司法機關的確認,但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原理,筆者贊成違約責任的認定。不論哪種形式的責任,中標的施工企業肯定是要要賠償的。當然,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等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在實踐中,法律風險顯然不只這些,其他還包括自然風險,政策風險,以及正式施工當中的一些其他具體風險。這就需要施工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把風險降到最低,以提升利潤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