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期延誤法律分析
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
當前,我國法律對工期延誤問題規定得較為概括。
(一)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因發包人過錯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如
A、 對隱蔽工程不及時驗收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B、 不及時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而導致承包人無資金施工的工期延誤;
C、 對分段工程不及時驗收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D、 不及時提供建筑材料、設備、場地、資金等導致的工期延誤;
2、因施工人過錯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如:
A、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3、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A、鑒定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B、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C、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D、意外事件導致的工期延誤;
E、第三人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二)工期延誤的法律后果
由于發包人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賠償窩工、停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合同有違約金條款的,承擔違約金責任,甚至會導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發包人索賠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可能會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包括發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賠償發包人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等法律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負擔賠償責任;
由于鑒定、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等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一般可相應順延工期,雙方互不負擔賠償責任。
對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一般應由承包方先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償。
(三)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一般是發包方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訴請支付工程款時,發包方通常都反訴承包方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誤兩個問題經常交織在一起。
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況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設計變更等可以導致工期順延,雙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擔工期延誤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實踐中,判斷這些問題往往要根據監理報告、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來往文件(特別是工程師的監督記錄)或其他證據(如連續下雨無法施工證據等)來判斷是否屬于工期延誤,繼而判斷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