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現行評標制度時間上的限制,完全按照上述理論方法,在評標時間上有一定困難。如果低于最低控制線的造價元素數量過多,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難以完成評審。實際操作時可根據評標工作量的大小對其進行適當的修正,使低于最低控制線的項目控制在可評審工作量范圍之內。評標工作量過大時,可適當調低控制線水平,反之則可調高最低控制線水平。
最低控制線相較其它(如平均報價下浮百分率、統計對數離散率[2]作為衡量標準)做法,其的優點還在于投標單位在編制標書時,就已經明確知道哪些條目已低于企業平均成本價,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說明等資料,從而減少了投標的盲目性。順德的“專家成本價”[3]、深圳的“警戒線”等理論與之原理相仿。
1.2 從總價上評審成本價
前述從單價上評審成本價,認為只要各造價要素全部高于成本,則其總價就高于其成本價。但該方法沒有解決的問題是:如果部分造價要素低于成本,總價是否低于成本。
從總價上評審成本價方法的理論依據是:投標人的總報價除稅收和規費之外由總成本和總利潤構成[4]。當一個企業的總報價中的總利潤小于零時,該企業的總報價低于總成本。我們可以通過嚴密的社會調查取得各專業工程的企業平均利潤,然后通過前述單價評審,找出各造價元素的不合理報價之和,如果該不合理報價之和小于平均企業利潤,則該報價不低于其成本。
即:
Q=C+P (3-3)
其中P為總報價中的總利潤,當P>0時,Q>C
設總報價Q由合理部分QR與不合理QNR(取正值)部分組成:
Q=QR+QNR=C+P(3-4)
即: QR=C+(P-QNR) (3-5)
對于上式
當P-QNR>0時,有QR>C,則 QR+QNR >C成立,
又,Q=QR+QNR,則有:Q>C,即總報價不低于成本價。
同理,當P-QNR<0時,Q
當P>QNR 時,總報價不低于成本價:
當P
我們知道建筑工程的平均行業利潤P,如果在評標時評出一份標書的報價的不合理部分QNR,即可用上式從總價上評審成本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