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嚴密推敲條款 構建可行的措施保障索賠權力
中標后應組織有經(jīng)驗的相關預算及法務人員按照招標文書和中標通知書起草合同。同時將決策階段記錄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中加以利用和規(guī)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執(zhí)行,其中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中有幾條應值得特別留意:
1、合同中第5條對“工程師”的職權要有詳細規(guī)定,以防以后發(fā)生糾紛時,雙方對相關資料簽字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2、合同中第8條“發(fā)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條“承包人工作”對雙方的工作內容應約定詳細,對施工現(xiàn)場的描述要準確以便實際情況與合同不相符時提出必要的索賠。
3、合同中第10條“進度計劃”要與投標時編制的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盡量細化,以便發(fā)生變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單位才能依據(jù)經(jīng)工程師審核過的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進行工期的索賠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減少工程價款的索賠。
4、合同中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是合同訂立時應重點留意的地方。應明確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如有必要,應將風險范圍內及風險范圍外的計算方法盡量描述詳細,以便對實施中的風險事件做出明確責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條“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條款應盡量按通用條款執(zhí)行,但第27.6條“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應詳細約定,以備結算抵扣時發(fā)生糾紛。
6、合同中 “竣工驗收與結算”的詳細規(guī)定應盡量參照通用條款執(zhí)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結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個工程,應在條款中約定具體單個工程的結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將單個工程的結算拖延至整個工程完以后才進行。
7、合同中第35條“違約”的約定應盡量按照通用條款執(zhí)行,其中對工期延誤或提前的獎懲約定,施工單位應結合自身實力來定奪,根據(jù)實際情況統(tǒng)計,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誤,因此在延誤賠償約定中應盡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條“補充條款”是專用條款中未約定的條款,在實際操作中,“補充條款”往往才是合同簽訂的關鍵所在,因為在“補充條款”里往往會帶有一些特殊的條款約定,因此,謹慎把握好“補充條款”的內容十分重要。
四、強化變更管理 及時展開索賠
投標書和合同為以后的工程實施過程的索賠提供了前提條件。施工索賠的階段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此時提出的索賠要以整個工程的大局出發(fā),并且還要防范業(yè)主提出反索賠。這一過程對自己的施工過程是一考驗,同時也是一個據(jù)理力爭和社會公關的雙重考驗。對施工單位的員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切作為都得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附加條款。改變過去那種想當然、隨意性做法。嚴格工程質量及進度、審批簽字時序、內部管理井然有條、資料收集整理齊全、索賠合理及時、與業(yè)主、監(jiān)理單位關系融洽、與協(xié)同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良性溝通等等構成了對施工單位新的要求。結合投標決策階段和合同訂立階段奠定的基礎,對施工中大致會出現(xiàn)的索賠有了一定的準備,此時就應隨著工程的進行按照原定計劃逐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