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1.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應當在符合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為轉讓資產損益,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沖減后尚有余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應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債權人發生的運雜費,保險費等,也應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購貨款350 000元。由于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于2006年5月1日到期的貨款。2006年7月10 日,經雙方協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的公允價值為200 000元,實際成本為120 000元。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收到甲公司抵債的產品,并作為產成品入庫;乙公司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50 000元的壞賬準備。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第一,計算債務重組利得
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 350 000
減:所轉讓產品的公允價值 200 000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 000×17%) 34 000
債務重組利得 116 000
第二,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35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16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000
貸:庫存商品 120 000
注意:將產品抵債,相當于將產品銷售出去了;一定要分清資產轉讓損益和債務重組利得。
如果債務人以庫存材料清償債務,則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作其他業務收入,發出材料的成本作其他業務支出處理。
(2)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第一,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350 000
減: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234 000
差額 116 000
減:已計提壞賬準備 50 000
債務重組損失 66 000
第二,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000
壞賬準備 50 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66 000
貸:應收賬款 350 000
注意: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應按公允價值入賬。
(2)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①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應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產的損益處理。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
②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