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合并時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
⑤為取得長期投資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資產處置損益。
⑥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作為商譽在合并報表中列示;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營業處收入)。
(2)新設合并
合并后原投資者成為新設企業的股東。同一控制下,按享有新設企業股份的賬面權益作為持有新設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原有股份賬面余額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新設企業以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對各項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作價入賬;非同一控制下按享有新設企業可辯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持有新設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有股份的賬面余額與原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持有新設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天或小于原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的差額分別計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商譽或營業外支出。新設企業以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對各項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作價入賬。
(3)吸收合并
通過吸收合并,原長期股權投資伴隨被投資主體的消失而抵消。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直接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入賬。與合并方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或與發行的權益性證券面值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可辯認的資產、負債按公允價值確認為本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入賬。與合并方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以及所承擔債務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營業處收入),在個別會計報表中反映。購買方支付或承擔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資產處置損益。
(三)權益法與成本法在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中的運用
新準則對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適用范圍以及具體處理的方法上都有較大的變動。在適用范圍上主要將控股企業由原來的權益法調整為成本法,這是與新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協調的,同時也更好地規避了母子公司在利潤分配過程中的一些不正常的關聯交易。成本法在后續計量中的具體會計處理與原來相比可以說沒有實質性的變化,而權益法的變動就大了,主要體現在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和對投資損益的調整確認兩個方面。
(1)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是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過程中通過作價體現出的與所取得股份相對應的商譽及不符合確認條件的資產價值,不需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和賬務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流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同時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投資損益的調整確認。由于被投資單位個別利潤表中的凈利潤是以其持有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而投資企業經過初始投資成本調整后是以被投資單位有關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投資成本的,取得投資后應確認的投資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在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損益歸屬于投資企業的部分。因此,在計算歸屬于投資企業應享有的凈利潤或凈虧損時,要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基礎上考慮對被投資單位的折舊額、攤銷額以及資產減值準備金等項目進行調整。
二、新舊準則會計處理的主要差異
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在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的業務處理上有較大的差額,具體如下:
(一)與原投資準則的主要差異
1.縮小了準則規范的范圍。原投資準則規范的內容包括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新準則僅包含了長期股權投資。
2.調整了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范圍。原準則對有控制權的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新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編制財務合并會計報表時調整為權益法。
3.規范了對初始成本的計量確認。原準則主要區分成本法和權益法對初始投資成本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并在權益法下對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賬面權益份額的差額,計入股權投資差額。而新準則在企業合并業務下還要區分合并前后控制人的變化對初始投資成本進行區別處理;權益法核算中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的做法,對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屬于商譽的部分,不需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如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4.改變了權益法下對投資損益的確認方法。原投資準則按持股比例確定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份額,確認為投資損益;而新準則主要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各項可辯認的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利潤進行調整后進行確認。
5.改變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的有些做法。原準則對由于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而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提的減值準備,確認為損失,以后會計期間恢復時,可以轉回。新準則則要求企業期末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如果發生減值,先沖減商譽,商譽減為零后,再作長期投資的減值,減值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