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共益債務的有( )。
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
B.管理人的報酬
C.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D.管理人或其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CD。
【解析】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A和B兩項屬于破產費用,C和D兩項屬于共益債務。
(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債權申報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過程中享有的權利
(1)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提出對債務人重整申請。
(3)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
(二)債權申報的期限
1.法定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延展申報期限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例: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乙公司為甲公司債權人,享有15萬元的債權,因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通知,同時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債權申報,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是否有效?管理人應否接受其債權申報?
答: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有效,管理人應接受其債權申報,但是乙公司只能參與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包括法定申報期限和延展申報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在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中,人民法院確定申報期限為60日,在該60日的申報期內乙公司未申報債權,而是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延展申報規定,接受其債權申報,符合規定。但是已分配的破產財產對乙公司不再補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依法按比例進行分配。
(三)債權申報的要求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特別關注: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