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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數
1、全民所有制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每屆任期3年
2、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4、股權回購請求權,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業的董事任期為3年。
九、人數
1、全民所有制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一個自然人,并且是中國公民;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法律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法官、警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3、合伙企業的設立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6、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取消了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為2人的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7、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者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
8、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9、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有限責任公司為3人至13人)
1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十、 解散
1、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合伙企業解散:特別注意兩個原因:(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3、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屬于特別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十一、 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出現15日內指定一人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或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4、公司清算時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
1、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十三、價款支付期限
1、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應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3、《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股份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可以分期繳付出資;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募集方式設立不得分期繳付出資。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額的35%
5、一次出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中規定一次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
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收購方式下購買金的支付: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一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十四、重大事項
1、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國有股權轉讓,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決定
2、 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 有限責任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特別決議通過):① 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 變更公司形式。
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特別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多選題)(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6、 合作企業的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包括:企業章程的修改、企業的解散、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企業的合并或分立、變更組織形式、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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