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1、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P12)
從主體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解釋1】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在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貓抓老鼠不需要事先征求老鼠的同意)。
【解釋2】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屬于非單方行為。
2、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P13)
根據行為對象,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其中,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任何偷吃糧食的老鼠都將面臨貓的嚴懲,不是針對某一個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每一個老鼠的對策各不相同,有的選擇不再偷吃,有的選擇在貓睡著的時候偷吃,有的寧可不要命也要偷吃)。
【解釋】調制行為一般屬于要式行為(有明文立法,否則貓抓老鼠有些出師無名),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法律一般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老鼠無需將自己的行動方案上報給貓)。
3、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P13)
(1)調制行為有可能是積極的(由于貓的積極工作,增加了糧食產量),也可能是消極的(老鼠遭受滅門之災,破壞了生態平衡)。
(2)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例題·多選題】下列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
B、對于宏觀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接受調控或規制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或遵從,其行為可稱為市場對策行為
C、市場對策行為可以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兩類
D、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在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