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P220)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解釋】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撤銷請求權(P220)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P220)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例題·單選題】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簽訂買賣合同,3月15日甲公司發現自己對合同標的存有重大誤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 )。(2006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歸于無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歸于無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歸于無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歸于無效
【答案】A
【解析】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4、撤銷權的時效(P220)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