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簡答題】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潤、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8年6月向銀行貸款5萬元,期限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2009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9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要求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
(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答案解析』(1)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據此,甲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