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章節習題]
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2009年多選題】
1.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鏈接】合伙企業也是非法人企業,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企業。“法人”的特征之一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是以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2011年多選題】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提示】該自然人應為“一個中國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因為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是外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提示】“勞務”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出資方式,只有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方式出資,其他形式的企業均不能以勞務方式出資。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均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例題1·單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是( )。
A.人民法院法官
B.公安局民警
C.商業銀行信貸員
D.國有企業工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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