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的概念
1、概念:指兩個以上的人對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注意】一物一權(所有權)不變,只是該所有權由多個共有人共同享有。
2、分類:
(1)按份共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or約定不明;
(2)共同共有:明確約定→家庭關系;
(3)區分所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注意】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1、概念:是指數人按其應有份額,對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形態;自共有關系確立時起,各共有人即已確定自己的共有權利份額。
2、效力
(1)對內效力
第一,涉及對于共有物的用益、處分與管理、共有份額的處分:
①共有物的用益、處分與管理
① -1 按份共有人按照約定 管理 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① -2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 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 ,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其份額負擔。
① -3 處分 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 ,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額的處分
② -1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共有份額,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
② -2 共有人對其份額的處分只能是法律上的處分,多表現為權利份額分割、轉讓、拋棄或于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等。
② -3“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①以交易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約定,否則共有份額因繼承、遺贈等非交易方式發生轉讓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交易須發生在共有人與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間。
②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③有期限限制:約定>通知中載明的行使期間>未載明或載明的短于15日,為15日;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 15 日;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④兩個同時主張: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意】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不屬于行使優先購買權,不予支持。
(2)對外效力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意義: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平等和不分份額地享有共有權的共有形態。
2、共同共有的類型: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共同共有的形態主要有: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
3、共同共有的效力:
(1)對內效力:
①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對于共有物的使用與管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② 原則上,禁止分割。
【例外】在共有的基礎喪失or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2)對外效力:
① 依全體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才能發生對外效力。當然,法律保護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②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即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部分共有權(共有權)以及因區分所有建筑物共同關系所生的成員權(共同管理權)共同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1、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2、共有部分共有權(共有權):
① 業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或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內的住房或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之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 共用部分在法律上為附隨于專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屬物或從物,具有從屬性(例如小區內的道路、綠地)
3、成員權(共同管理權) :
【注意】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通常會考:
①共有形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②按份共有: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③共同共有
(單選題)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甲出資90萬元,乙出資60萬元,雙方未約定共有事項。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機,請丙裝修公司對房屋重新裝修,并告知丙,該房屋由自己與乙共有,但裝修費用由乙一人承擔。乙獲悉裝修事宜后,表示反對,并拒絕向丙付款。后乙欲將(整個)房屋所有權(全部)轉讓給丁。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p>
A.甲、乙對該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B.甲對房屋重新裝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對于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乙無權拒絕
D.乙轉讓房屋所有權,須征得甲的同意
(2)選項BC:對共有的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乙按份共有該房屋,但未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確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額。因此,甲重新裝修房屋應當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認的,甲、丙之間的裝修合同對乙不具有約束力,對于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乙有權予以拒絕;
(3)選項D:處分共有物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