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關于抵押財產的其他規定
(1)【地隨房走,房隨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 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將前述財產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以違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除外。當事人以 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法設立抵押, 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違法的建筑物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 建筑物 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時, 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4)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5)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通常會考:
①抵押財產的范圍
②禁止抵押的財產
③房地一體原則
(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抵押的財產的是( )。
A.土地所有權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海域使用權
D.生產設備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