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注意:
(1)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的目的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一旦他人發出要約,要約邀請人則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承諾人地位。
(2)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注意: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夠控制的現實或虛擬空間(如信箱或郵箱等),即為送達。
4、要約的效力。
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通常會考:
①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②要約的生效時間
③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要約失效的有( )。
A.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B.要約被拒絕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D.要約被依法撤銷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而非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則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