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原則
不同類型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時,一般都是某兩項指標的比較:
1.存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2.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3.本章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可收回金額(公允價值減處置費用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取較高者)
本章中,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當根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以確定的可收回金額和資產的賬面價值比較,若可收回金額較低,則差額為應計提的減值損失金額。
(二)特殊考慮
1.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2.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因為“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信息可靠性相對來說要低一些,且操作較復雜。
3.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無法可靠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4.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5.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對于某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該減值跡象的。可以不因該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四、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估計
(一)公允價值的取得要注意三個層次:
1.公平交易中資產的銷售協議價格;
2.在資產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根據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在既不存在資產銷售協議又不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企業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處置資產的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價格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
(二)處置費用的含義
處置費用:指可以直接歸屬于資產處置的增量成本,包括與資產處置相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間接費用不包含在內。
財務費用和所得稅費用都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