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處理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有時既包括銷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勞務,如銷售商品的同時負責運輸、銷售軟件后繼續提供技術支持、設計產品同時負責生產產品等。此時,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例14-29】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部電梯并負責安裝。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合計為2 000 000元,其中電梯銷售價格為1 960 000元,安裝費為4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電梯的成本為1 120 000元;電梯安裝過程中發生安裝費24 000元,均為安裝人員薪酬。假定電梯已經安裝完成并經驗收合格,款項尚未收到;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電梯發出結轉成本1 120 000元
借:發出商品——xx電梯 1 120 000
貸:庫存商品——xx電梯 1 120 000
(2) 實際發生安裝費用24 000元
借:勞務成本——電梯安裝 2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4 000
(3) 確認銷售電梯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合計2 000 000元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 34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xx電梯 1 960 000
——電梯安裝勞務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4) 結轉銷售商品成本1 120 000元和安裝成本24 0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xx電梯 1 120 000
貸:發出商品——xx電梯 1 12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電梯安裝勞務 24 000
貸:勞務成本——電梯安裝勞務 2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