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十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取得、期末、出售或到期日)
▲持有至到期投資有三個明細科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成本”明細科目僅反映債券的面值,“應計利息”明細科目在核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時才用。
(一)企業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倒擠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注意:交易費用計入"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計算利息
具體會計分錄: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票面利率×面值)
或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票面利率×面值)
貸:投資收益(實際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可能在借方)
注意:
1.利息調整攤銷金額一般是通過投資收益與應收利息(或應計利息)倒擠得到的。
2.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與面值計算的利息計入應計利息,在計算期末攤余成本時,不需要減去計入應計利息的金額。因為應計利息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明細科目,在持有期間不產生現金流量。
期末攤余成本的一般計算公式如下:
(三)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
借:銀行存款等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明細科目余額)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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