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六、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再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者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重分類。
3.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通常比例為10%),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的基本賬務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借記)
注意:遇到以下情況時,不需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比如因金融危機、政策法規變化等等因素引起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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