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十四、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處理
1.重分類的原因:
(1)意圖改變;
(2)能力不夠。
當企業沒有能力將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較大”的比例一般為10%以上)。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且在重分類當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會計處理: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貸方的差額均計入資本公積,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再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與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區分:在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題。單選題】(2011年考題)企業部分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使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該剩余部分重分類為( )。
A.長期股權投資
B.貸款和應收款項
C.交易性金融資產
D.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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