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與免除
(一)概念: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
(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原因
(1)跨國納稅人、跨國所得、各國對所得稅的開征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重要前提;
(2)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是各國稅收管轄權的交叉;
(3)在各國會出現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交叉、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交叉,或地域管 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交叉,從而產生國際重復征稅
(三)處理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非常重要】
處理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低稅法、扣除法、免稅法、抵免法。
1.低稅法(一種輔助方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國外來源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的稅率征稅,以減輕重復征稅;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復征稅的數額,但不能徹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只有當單獨制定的較低稅率趨于零時,國際重復征稅才趨于徹底免除。
2.扣除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取得的國內外所得匯總納稅時,允許居民將其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作為費用 在應納稅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稅。不能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免稅法(豁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單方面放棄征稅權。這種方法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地位;可徹底免除國際重復征稅,但會使居住國利益損失過大。
4.抵免法(最有效)
(1)含義及其特點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允許從其應匯總繳納的本國所得稅款中抵扣;該方法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于居民管轄權。
(2)抵免法分類
分類 | 詳情 | 適用 |
直接抵免 |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允許沖抵其應繳本國政府的所得稅款 | 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匯總利潤的稅收抵免 |
間接抵免 | 居住國政府對境內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股息形成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 | 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
(3)抵免限額
為維護居住國稅收利益,在實行抵免時通常要規定一個限額,在此限度內實行全額抵免,超過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額進行抵免。
抵免限額是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稅人抵免國外已納所得稅的最高額,為不超過國外應稅所得額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繳稅額為限度。
抵免限額的規定具體有三種方法,即分國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和分項抵免限額。
(4)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國外得到的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部分,視同在國外實際繳納的稅款給予稅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國稅法規定的稅率進行補征。
稅收饒讓是稅收抵免的延伸,目的是為保障各國稅收優惠措施的實際效果。實際中多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一般采取簽訂稅收協定的方式確定稅收饒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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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真題·單選題】甲國某居民有來源于甲國所得 100 萬元,乙國所得 200 萬元、丙國所得 300 萬元,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 50%、40%、60%,在分國抵免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萬元。
A. 20
B. 60
C. 70
D. 100
②丙國抵免限額=300×50%=150,丙國繳納稅額=300×60%=180,實際抵免額為150萬元;
③計算甲國應征稅款=(100+200+300)×0.5-150-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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