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一)自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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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為含消費稅但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銷售額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必須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2.價外費用 |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者以何種名義收取,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提示】下列項目不屬于價外費用: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 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除此之外,其他價外費用,不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 即: 銷售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價外收費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
3.包裝物押金 | 1、啤酒、黃酒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一并銷售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2、一般應稅消費品銷售并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一般情況下收取的押金不征消費稅和增值稅。 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者收取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3、酒類產品銷售并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①啤酒黃酒:增值稅收取時不征收,逾期不退時并入納稅。消費稅啤酒、黃酒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②其他酒類: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 |
4.電子煙的代加工及代銷方式下銷售額的確認 | (1)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 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 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
5. 若干特殊規定
(1)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規定。
1)以外購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以外購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以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連續生產的汽油、柴油。
9)以外購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10)單位和個人外購大包裝潤滑油,經簡單加工改成小包裝潤滑油或外購潤滑油不經加 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以上行為應當申報繳 納消費稅。準予扣除外購潤滑油已納消費稅稅款。
11)外購電池、涂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涂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 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發生上述生產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上述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 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或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 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 消費品買價(或數量)
(2)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 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3)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規定。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 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 依據。
(二)自產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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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原則 |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
計稅價格 |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 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 由的。②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銷售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 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
組成計稅價格 | 實行從價定率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
(三)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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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界定 |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
計稅依據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
直接銷售 |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應計算繳納消費稅,但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組成計稅價格 | 實行從價定率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
準予抵扣的情形 | (1)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不含金銀首飾) (4)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9)以委托加工收工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應稅摩托車。 此處注意與外購可扣除的區別。 |
6.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其已納消費稅稅款。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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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真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屬于一般納稅人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是()。
A.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的
B. 因管理不善被盜的產成品所消耗的購進原材料
C. 生產應稅產品購入的原材料
D. 購進的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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