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場主體的概念和市場準入
(一)市場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1.市場主體的概念:它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能夠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是具有自我組織、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等功能的市場運作有機體,包括市場上一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
其實在這的市場主體就是指所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后從事業工業、手工業、商業或其他行業經營活動的個體業者.)
2.市場主體的特征:六個方面
1)營利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目的還在于為了獲得利潤.這是市場主體最本質、最重要的特征.
2)獨立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擁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主要表現形式是產權的獨立性和經營權的獨立性.
3)相互間的關聯性: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依靠,相互供給、相互需求,此企業的產品是彼企業的投入.這種關聯性是社會化的大生產方式帶來的分工與協作關系決定的.
4)靈活性:可靈活地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調整其經營行為.市場主體根據市場規律對生產經營戰略和策略進行調整,是其生存于市場的基本功能.
5)平等性: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具有與自己的市場主體資格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6)合法性:指所有市場主體都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一旦確定,便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這部分內容在學習時請大家注意對各個特點的解釋,理解其中的含義,都可能以單選或多選的形式出題.
例:市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最本質區別在于它的( )
A. 營利性
B. 獨立性
C. 合法性
D. 相關性
答案選A.
3. 市場主體的類型: (一般了解)
按所有制、按組織形式、按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按所在的行業和按企業規模的不同劃分。
(二)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是指國家制定的企業登記許可制度,即通過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實行登記許可,以確認其合法經營資格,賦予其市場經營權利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二是審查有關從事市場活動的資質條件,發放經營許可證。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都是這一制度的具體化.任何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和組織都必須經主管部門的登記許可,才能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權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護,否則就是非法經營,要受到處罰.(熟悉)
市場準入的核心是市場準入的政策法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目 的 證明形式 部 門
行政許可制度 證明具有某行業或商品的經營能力與資格 許可證 行業主管部門
企業登記管理制度 賦予并確認經營資格 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注: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分為登記和管理兩個方面:登記方面又有實體和程序之分,在實體上主要有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開業變更注銷等.管理方面則主要指對違反登記法規的行政處罰.
市場準入的程序:
可分為行政審批許可程序和審核登記程序兩大部分.
行政審批程序: 申請----審批----頒發許可證
審核登記程序: 申請----審核----頒發營業執照
二者區別:1)頒發證書不同,一個是許可證,一個是營業執照
2)審批程序與審核心程序不同.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包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經營條件,考核申請人,和檢測鑒定產品.而登記審核只審核是否提供了需要行政許可審批的批準文件,并審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作為法律主體的實體要件,比如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所以,相比較而言,行政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專業性更強.(一般了解)二、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重點掌握)
1. 掌握三種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登記體制類型 登記機關 登記管轄 規定條例
公司登記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領導下的省、市、縣三級登記管轄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制度(非公司法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同上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營業登記制度, (對不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經營單位,如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省級以下(包括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ㄈ珖怨镜姆止荆?、市、縣工商管理局(其他公司的本地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外資公司分支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沒有獨立的法規來規定
這部分內容應該讀得非常詳細,比如:各類型公司或企業法人各由什么機構來管理登記,企業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營業登記的對象具體有哪些,都應當是清楚記憶的問題,很可能成為考題.
例: 下列屬于營業登記對象的是( )
A.總公司
B.分公司
C.子公司
D.個人獨資企業
E.個體工商戶
答案:BDE.
2. 市場主體的登記類別與登記事項
登記類別: 掌握市場主體都是在什么時候需要進行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比如,歇業時應進行注銷登記,注冊資本變更時應進行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不同種類的主體,登記的事項也各不相同:
公司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董事長、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規定與解釋.
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有: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各類事項如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的解釋.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注意不同種類的營業登記,其登記事項各不相同.
3.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業法人登記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現在:
確認公司及企業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條件).
確認公司和企業法人經營的合法性.這與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確公司及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2)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確認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注意:只是確認合法資格,并不賦予其企業法人資格,合法資格確認的標志就是營業執照
明確營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注:這兩點與公司及企業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兩點完全一樣.
三、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場主體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國家授權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依法對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內容進行的監督管理,以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和企業經營秩序.
2.監督管理的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
1).取締無照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無照經營以及它的四個危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規避國家稅收,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影響市容環境治安.
2)保護國家利益和經營者、投資者以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確認經營主體繼續經營資格。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條件中會在日后的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都會影響到其可能喪失主體資格。所以,必須對市場主體的繼續經營資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3.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監督企業名稱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查處使用企業名稱的不當行為(比如私自變更轉讓名稱),糾正不適宜繼續使用的企業名稱,取締非法企業名稱(指未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時使用的企業名稱).
2)監督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的實繳情況.重點是監督檢查企業開業后注冊資金或資本是否到位,有沒有抽逃隱匿或虛假出資等問題.
3)監督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情況.主要檢查其核準的法定住所或經營聲所是否真實,公證有無虛假現象.
4)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有些行業市場主體如金融業、醫藥衛生行業對從業人員還有資質要求和數量要求.為確保其正常經營,所以要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3.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日常監督管理:一般采取誰登記誰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日常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場巡查制.具體什么是巡查制請參見書上P234頁.在這還應注意掌握六種違法情形的內容.
2)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和公司)繼續經營資格進行確認的法定制度.
3)其他專項監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實踐中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已形成的專項制度有: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證驗照制度.
第二,企業聯絡員制度.
第三,定期回訪制度等.
4. 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包括:
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
欺詐性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登記注冊后不依規定期限開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接受年檢或驗照的法律責任.
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法律責任.
(注意與各條責任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四、市場交易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概述
(一)市場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
1.什么是市場行為:指市場主體進行的商品經營和服務活動。注意從三個方面把握其內涵:
1)市場主體指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營利,這的“營利”不同于“盈利”,營利單純指目的,盈利則指獲得利潤的結果;
3)行為的內容是各種市場經濟活動。
2.市場行為的分類:
按行為(活動)的內容可分為:定價行為、促銷行為、競爭行為(包裝、質量、品種競爭)、合同行為和投資行為;
按行為目的可分為:市場交易行為(指為實現交易而進行的活動)和市場競爭行為。
按行為的性質可分為:正當和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不正當定價、促銷、合同和競爭行為)。
(二)市場行為監督管理體系:監督管理機構體系+法規體系(從要求“了解”變為要求“熟悉”)
市場行為的廣泛性導致多種多樣的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醫藥衛生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注意掌握各部門相對應的職責有哪些P237。)
相關法規體系:包括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規(如“條例”)和規章(如“細則”、“辦法”、“規定”或“標準”等)。P238
(三)市場規范管理的含義與內容(一般了解,P238-239)
五、合同監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種類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分為十五種:P239-240頁。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管理:
包括對合同實施監督管理的6項主要職責(P240)及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查處。
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六種表現形式及對其的查處一定要掌握。(P240-241)
3.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物進行審核登記的行政管理行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個必備條件:抵押人有處分權、法律允許轉讓、易保存價值無損毀的動產。
登記的范圍:企業的設備、原輔材料、產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動產。
登記的事項: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經紀行為及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1、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紀行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對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兩點:首先,居間、行紀、代理都是一種受托行為,三者之間的區別是:居間僅是一種橋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為(不以任何名義從事活動,僅給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達成);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由委托人承受其結果的一種受托行為;代理則是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交易活動,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受托行為。
其次,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經濟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經紀人不得從事行為的監督管理(經紀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共有8項,P242頁);二是對經紀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的規則共6項,P242頁)
2.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爭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依法可轉讓、依法可處分)
三種方式:有聲拍賣、無聲拍賣和減價拍賣。
拍賣的標的指拍賣的財產,包括有形的物品和無形的財產權利。標的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財產;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的范圍:監督拍賣行為(包括拍賣委托行為、公告與展示行為、實施行為的全過程)、處理違法行為。
監督管理的內容:(1)監督拍賣行為(表現在五個方面,P243)
(2)處理違法拍賣行為(注意與各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