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外匯管理與外債管理
一、外匯管理概述
(一)涵義
外匯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兌換施加的限制性措施,主要表現為對外匯可得性和價格的限制。廣義的外匯管理既包括外匯管制,也包括為實施外匯管制或其他管制措施而采取的配套管理措施。
(二)外匯管理的目的和弊端
一般來說,各國進行外匯管理的目的包括:(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匯率風險;(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投機性資本沖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4)增加外匯儲備;(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的發展;(6)增強商品的國際競爭力;(7)維護金融安全。
外匯管理是一把雙刃劍,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諸多消極影響:(1)扭曲匯率,造成資源配置低效率;(2)導致尋租和****行為;(3)導致非法地下經濟蔓延;(4)導致收入分配不公;(5)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
二、貨幣可兌換
(一)貨幣可兌換的概念與類型
1.貨幣可兌換是相對于外匯管制而言的,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是指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于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
2.貨幣可兌換的類型
依據可兌換程度劃分,貨幣可兌換分為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1)完全可兌換
一國或某一貨幣區居民可以在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下,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
(2)部分可兌換
指一國或某一貨幣區的居民可以在部分國際交易項目下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常見的部分可兌換有經常項目可兌換和資本項目可兌換。
(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標準與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第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1)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
(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
(3)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而不是完全可兌換。
(三)資本項目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是實現貨幣在資本與金融賬戶下各交易項目的可兌換。
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的條件:(1)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2)穩健的金融體系。(3)彈性的匯率制度。
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
1996年12月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
四、外債管理
(一)外債與外債管理的概念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定義,外債是指在任何特定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債務,包括本金的償還和利息的支付。
外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債及其運行加以控制和監督。
(二)外債總量管理與結構管理
1.外債總量管理
外債總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債總量適度,不超過債務國的吸收能力。外債的吸收能力取決于債務國的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兩個方面。前者決定債務國能否將借入的外債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后者決定債務國對外債能否償還得起。
目前,世界各國用來監測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指標(債務國控制外債總量的警戒線)主要有:
負債率≤20%
債務率≤100%
償債率≤25%
短期債務率≤25%
(1)負債率,即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與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其公式為:
負責率=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當年國民生產總值×100%
(2)債務率,即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債務率=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100%
(3)償債率,即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償債率=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100%
(4)短期債務率,即當年外債余額中,一年和一年以下期限的短期債務所占的比重。其公式為:
短期債務率=短期外債余額/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
2.外債結構管理
外債結構管理的核心,是優化外債結構。外債結構是指外債的各構成部分在外債總體中的排列組合與相互地位。
外債結構的優化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外債種類結構的優化。
②外債期限結構的優化。
③外債利率結構的優化。
④外債幣種結構的優化。
⑤外債國別結構的優化。
⑥外債投向結構的優化。
五、我國外債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外債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短期債務率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