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建設工程監理組織
4.1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模式
4.1.1平行承發包模式條件下的監理委托模式
1.業主委托一家監理單位實行監理。此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監理單位要具有較強的合同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
2.業主委托多家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缺點是缺少一個對建設工程進行總體規劃與協調控制的監理單位
4.1.2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條件下的監理委托模式
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業主可以委托一家監理單位進行實施階段全過程監理,也可以分別按照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委托監理單位。前者的優點是監理單位可以全面系統地統籌考慮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控制,合理進行總體規劃協調,更可使監理工程師掌握設計思路與設計意圖,有利于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開展。
且監理在此種模式下必須做好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查和確認工作。
4.1.3項目總承包模式條件下的監理委托模式
一般委托一家監理,需具備較全面的知識,重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1.4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條件下的監理委托模式
委托一家,可明確責任,便于對總承包管理合同和分包活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