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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勞動用人制度
第一節 招用人員
一、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考點:用人單位自主用****和義務;招用人員途徑;招用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反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就業促進法》、《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
(一)自主用****
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二)招用人員途徑
途徑: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單位的義務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5.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6.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為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2.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5.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五)反歧視
指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中,不得有對婦女、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少數民族勞動者等人員提高錄用條件或拒絕錄用的內容。
(六)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例題1·單選題】(2008年)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不得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勞動者和( )等有拒絕錄用的內容。
A.無許可證件的外國人
B.勤工助學大學生
C.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D.無身份證件者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2008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不得( )。
A.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B.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C.招用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D.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E.招用未成年工
[答案]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