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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勞動行政復議與勞動行政訴訟
一、勞動行政復議的概念
考點:勞動行政復議。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實現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險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二、勞動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例題·多選題】(2006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 )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A.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舉報
B.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等行政處罰決定
C.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
D.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
E.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答案]A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