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考點:行政復議的時效、程序和復議結果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方式。
勞動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
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確認違法的復議決定。
四、行政訴訟的概念
考點:行政訴訟的概念。
勞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案發當事人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
五、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考點: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1.起訴的條件
①起訴人合法。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勞動行政訴訟結果的法律效力
考點:訴訟結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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